科创板成功的关键在于“激发制度活力”,尤其是政府激励和市场机制要协调配合。科创板实行注册制,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核心是放权改革。在证监会放权给交易所的同时,交易所也需要放权给保荐人。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上,科创板在公司上市标准上可以大胆创新,同时,交易所必须对科创板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董高监的欺诈、误导、信息披露违规、挖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2019年7月16日,上海国际金融与经济研究院研究员曹啸在《解放日报》上表示,科创板的市场制度基础是注册制,注册制的核心是交易所、保荐人作为市场主体选择上市公司。一般来说,交易所和保荐人出于利益和声誉的考虑,会选择容易得到市场和投资者认可的企业上市融资,并在上市、退市、公司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引入潜在投资者、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进行制度和产品创新。科创板实行注册制,需要明确交易所选择公司上市的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证监会监管职能与交易所市场管理职能之间的划分。交易所作为市场主体选择公司上市,是注册制的本质特征;证监会需要关注的是股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以及投资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障。在监管方面还需强化事前放权和事后追责,明确保荐人作为信息披露责任主体,明确交易所信息披露形式审核和公司上市程序审核的职能,进一步把选择公司上市及信息披露真实性保证的职能放权给保荐人。
由于技术变化趋势的不确定性,科创板市场具有高风险特征,容易出现市场短期炒作和泡沫。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是科创板市场发展的基础,也是避免短期投机、引导长期价值投资的制度基础。因此,交易所必须对科创板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董高监的欺诈、误导、信息披露违规、挖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
曹啸教授认为,由于科创型公司难以准确估值且存在较大的波动性,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董高监有较大的空间对上市公司进行挖空,且存在举证难的问题。为此,可引入“嗅觉测试”的国际监管原则,以信托责任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董高监行为的判断标准。在此基础上,还可引入董高监责任保险制度。对董高监没有违反信托责任,没有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失职和误导、欺诈行为,却受到外部投资者起诉的赔偿责任进行保险保护。
